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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保险局2016年医疗保险IC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中国一卡通网  发布时间:2016-07-22 11:23:21  字体:[ ]

摘   要: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委托,对“2016年医疗保险IC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AGJCG2016J020)进行谈判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委托,对“2016年医疗保险IC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AGJCG2016J020)进行谈判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一、采购内容

包号
产品名称
数量
采购最高限价(元)
01
社会保障为16K CPU
35,000张
28
第1包合计
28

  采购内容说明:

  1.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参与供应商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2.每个包报价均不能超过各包的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二、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7.参与本次谈判的供应商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1.参与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未进入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鞍山政府采购网站(http://218.25.216.179/)“首页--重要通知”栏目中“关于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后并将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到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凡已入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均可参加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咨询电话:0412-2219810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向招标方单独提供入库登记证明,入库登记证明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参与谈判供应商可在办理入库的相应部门官方网站通过查询等功能显示入库状态后网上打印或截屏打印)

  2.请拟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相应项目交易的供应商在参与交易前,首先进行网上录入(每个参与者只需录入一次),录入网址为:http://www.asggzyjy.cn/。网上录入审核及咨询电话:0412-5555983

  register.jspx

  四、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登陆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一卡通世界网下载采购文件。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参与谈判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六、报名方式:本项目在公告期内不设报名环节,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现场报名。

  七、参与谈判供应商的计算:本项目中采购产品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谈判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 7 月  27日9:3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2会议室,届时请参与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谈判采购会议。

  九、响应文件的送达: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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